为深入贯彻中央、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和就业质量不断提高,现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一)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市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千方百计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确保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到实处。
(二)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落实。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的专项经费用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各单位要按规定对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就业项目和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给予保障;各高校要根据就业工作任务要求,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年度经费支出计划。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
(一)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进一步统筹实施“三支一扶”计划、选调生和大学生村官计划、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服务社区计划,参加服务基层项目的生活补贴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要统筹做好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服务期满考核及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跟踪服务工作。继续实施乡镇卫生院招聘培养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实施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和经济困难县补充农村学校教师资助计划。
(二)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落实服务基层期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提高公务员定向招录成效,鼓励毕业生服务期满后留在服务单位或面向农村基层就业。县及县以上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应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门岗位,面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基层毕业生招考。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三)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福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发放培训补贴。
(四)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各高校应加强与当地兵役机关沟通协调,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开展“征兵宣传月”、“政策咨询周”等活动,组织高校毕业生完成兵役登记、网上报名、身体初检、政治初审、体格检查、政治考核、预定新兵等工作,确保完成预征工作目标任务。要落实大学生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考试升学、就业优惠等政策,鼓励更多大学生应征入伍。
三、深入实施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
(一)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服务。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求职需求,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为高校毕业生送政策、送指导、送信息,特别是要让高校毕业生知晓获取就业政策和岗位信息的渠道。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精心组织各类人才交流会,搭建供需信息平台,积极促进对接,其举办的各类面向高校毕业生的招聘会,全部实行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免费入场,市财政根据举办成本费用给予一定补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广泛收集岗位需求信息,通过网站、手机“摇工作”、“寻工地图”等平台,为毕业生求职提供更具有针对性的精细化岗位信息服务。
(二)开展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应构建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服务机制,及时办理求职登记,及时主动与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联系,摸清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三)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申报市级就业见习基地,新建市级见习基地20家。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组织我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见习时长一般为三个月),见习期间,由市财政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发放职业介绍补贴。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经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为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可按其服务后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际就业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不超过每人200元。
(五)发放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上年度灵活窗口最低缴费基数的50%发放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培训意愿并在我市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制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经我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技工院校、企业(经工商登记,培训计划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或通过社会化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给予500元?元职业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额的80%确定,每人不超过150元。
(七)开展清华大学等高校研究生来榕参加社会实践工作。组织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重点高校及台湾地区高校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来榕参加社会实践,对外地来榕参加社会实践的研究生提供免费住宿、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每人一次性补助费1000元,并根据实习实践时间发放生活补贴费,发放标准:第1个月,博士、硕士分别按1000元、800元发放;第2个月,博士、硕士分别按1500元、1300元发放。
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一)放宽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普通高校(含国境外高校)毕业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五年内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独资或合资、合伙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优惠政策。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在学期间创业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2年。
(二)办好第二届海峡两岸(福州)大学生创业创新大赛。依托大赛优秀项目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成立的企业,可免于评审直接入驻我市各级大学生创业园,并给予3万??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补助;团队核心成员一年内可享受政府提供的每月480元生活补助费。对外地来榕参加大学生创业创新大赛的个人和团队给予适当交通食宿补助。
(三)强化创业培训。继续依托市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组织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对按要求完成年度创业培训计划任务的市级基地每年给予补贴3万元。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制登记的毕业学年的高校大学生,参加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1000元/人。
(四)实施工商注册优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各项优惠政策,特别是针对高校毕业生申请自主创业的注册登记,做好政策宣传和行政指导,进一步提高登记效率、优化服务质量。落实好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免交工商登记证照类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社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创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扣减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执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括单位、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执行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
(六)发放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榕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即用人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七)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提供创业扶持资金,遴选扶持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给予3万??万元的资金扶持。加大贷款支持力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相应贴息;符合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YBC)项目条件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可获得为期三年总额为3万??万元的免息免担保创业启动资金贷款。
(八)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加快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市属高校设立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重点扶持建设1??个创业孵化基地,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20万元。落实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对租用经营场地在榕创业(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除外),按租赁场所租金的50%给予补助,最长2年,每年最高补贴3000元。
(九)实施大学生回乡创业计划。研究制定大学生回乡创业优惠政策,在项目资金、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组织专家团队帮助解决大学生回乡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难题。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措施,及时研究解决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优惠政策的宣传普及,培育回乡创业典型,营造良好回乡创业氛围。
(十)加强创业公共服务。健全完善创业导师制度,调整充实福州市创业讲师团,努力搭建创业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创业导师作用,为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初期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咨询指导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加大福州青年创业计划对大学生创业的扶持力度,依托福州市青年创业促进会有效平台,积极为创业青年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投资融资、空间孵化、宣传营销等链条式服务。
五、加强就业援助
(一)做好家庭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重点做好家庭困难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女性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等各类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等工作。继续对市属高校毕业年度的低保家庭和残疾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时,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
(二)开展人才储备工作。凡属我市紧缺、急需的普通高校应届与往届(三年内)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软件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23个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硕士以上学历毕业生不受专业限制),以及福州生源农村低保家庭、城镇特困职工家庭、零就业家庭的未就业本科学历应届高校毕业生均可进入市人才储备中心。一年内未就业的可享受政府提供的每月480元的生活补助费,还可以享受免费住宿、免费落户、免费保管档案和免费推荐就业等服务。
六、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
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就业、自主创业的,其人事档案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积极应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改革,明确承担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确保档案有序转递。
七、进一步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就业公平。推行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招聘应届毕业生,其招聘信息公开不少于7天,招聘结果公示不少于7天, 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环境。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发放与毕业生签约就业挂钩。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八、创新高校毕业生就业宣传工作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加大就业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重点宣传自主创业、基层就业、参军入伍、困难帮扶等政策。建立就业主管部门、高校、院系、班级四级联动网络,充分发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作用,努力让每一位毕业生都知晓、用好政策。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手机报等新媒体,使用海报、图表等毕业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及时宣传解读国家、省、市出台的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
九、加快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
各高校要完善专业预警、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减就业率持续较低的专业招生计划,使学科专业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与就业对接。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协调机制,推进校地合作、校产联合、校企对接,构建高校与有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协同育人机制。推动大学生参加形式多样的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和志愿活动,增强就业创业能力。
十、加强就业形势研判与维护就业形势稳定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加强毕业生就业动态监测,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和研判,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变化和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论引导。加强大型毕业生招聘会安保工作,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加强就业困难毕业生心理疏导工作,及时化解潜在矛盾;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校园稳定。
本通知由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1〕109号)、《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榕政综〔2012〕127号)、《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3]123号)同时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