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委办〔201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建立健全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优秀人才服务政策,深入实施闽都人才集聚工程,构建福州大都市区人才高地,根据省、市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住房保障,是指采取实物配置或货币补贴等方式,多渠道、分层次解决人才住房问题。
(一)人才公寓
1、政府提供政策优惠,专供各类人才购买的政策性限价房。
2、政府以低价租赁的方式,专供各类人才居住的周转性住房。
(二)货币补贴
1、安家补贴:按照《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榕政综〔2009〕66号)规定,政府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安家补贴。
2、租房补贴:对自行租房的各类人才,政府给予货币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创新人才,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有较强的创业创新能力和突出工作业绩的人才。
第四条 创业创新人才经认定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能力、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高端人才;第二层次为能力、业绩和贡献突出的高级人才;第三层次为能力、业绩和贡献比较突出的骨干人才(人才认定标准见附件1)。
经认定的创业创新人才可按相应标准购买(租住)人才公寓或享受租房补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未享受省、市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各类人才。已享受省、市其他人才住房货币补贴,转为申请购买(租住)人才公寓的,在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时应当返还已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
享受对象不能同时申请购买人才公寓、租住人才公寓和享受货币补贴。
第六条 市政府牵头成立福州市人才住房保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策和协调解决人才住房保障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公务员局。
第二章 人才公寓
第七条 申请购买或租住人才公寓的条件:
(一)本人和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我市无房产;
(二)在申请之日上年度的1月1日后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新引进人才;
(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层次的人才,必须已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
(四)本人、配偶及日常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可申请购买人才公寓;
(五)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特殊人才。
第八条 购买(租住)人才公寓的标准
第一层次人才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160平方米以内;第二层次人才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第三层次人才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若上一层次人才购(租)房名额出现空缺的,可依次下调使用。若上一层次申请人超过本层次人才购(租)房名额的,可按下一层次人才的标准优先购(租)房。
第九条 人才公寓的销售、租赁价格
人才公寓的销售及租赁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同地段同品质商品房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及租赁价格的70%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购买人才公寓建筑面积超过标准,超标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超标部分售价按未超标部分售价的11倍计算;超标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超标部分按照同地段同品质商品房市场平均销售价格计算。
第十一条 租住人才公寓最长不超过3年,期满后根据承租人业绩贡献等情况确定是否续租。承租及续租的管理按照租赁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对同一层次的人才,根据业绩贡献、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评分(综合评分表见附件3),按分数的高低确定购(租)房的顺序。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需确定一人为申请人,但可累积加分。
第三章 租房补贴
第十三条 申请租房补贴的条件
(一)符合第七条(一)——(三)项条件的人才;
(二)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特殊人才。
第十四条 租房补贴的标准、配额、时限
第一层次人才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每年不超过100人。
第二层次人才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每年不超过200人。
第三层次人才每人每月补贴500元,每年不超过300人。
租房补贴标准,可视市场房屋租金的变化适时调整,经市政府审定后于次月实施。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各层次申请人超过本层次人才配额的,根据业绩贡献、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经历等情况对同一层次的人才进行评分(综合评分表见附件3),按分数的高低确定享受租房补贴人选。若上一层次申请人超过本层次人才配额的,可按下一层次的标准优先享受租房补贴。
第十六条 已享受租房补贴的人才,如申请租住人才公寓,从入住人才公寓次月起停止发放租房补贴,享受租房补贴的时限视同租住人才公寓的时限。
第四章 申请与办理
第十七 条申请时间
购买(租住)人才公寓的申请时间,根据人才公寓建设情况确定发布。
租房补贴的申请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我市急需紧缺的高层次特殊人才,可随时申请租房补贴。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或其它合法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已婚的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申请人需提供未婚证明。
(六)属于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优秀人才,需提供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引进人才批复文件或确认函的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各类杰出人才的,需提供荣誉证书或奖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在我市缴交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八)市房屋登记中心提供的申请人住房证明。
(九)其它能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第十九条 申办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条件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填写《福州市购买(租住)人才公寓、租房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有关申请材料。
(二)初审。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情况进行初审,审核同意并在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市公务员局。
(三)审核。市公务员局对各单位提交的《福州市购买(租住)人才公寓、租房补贴申请表》进行审核:
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
2、根据人才的能力、业绩和贡献的大小,提出人才层次认定的初步意见;
3、对同一层次的人才进行评分(综合评分表见附件3),按分数的高低确定购(租)房和选房的顺序或确定享受租房补贴人选。
4、根据审核情况提出购买(租住)人才公寓或租房补贴初步分配方案。
(四)审批。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高端人才、高级人才、骨干人才等三个层次的人才进行审核认定,确定购买(租住)人才公寓或租房补贴分配方案。
(五)公示。由市公务员局负责在中国福州门户网、福州市公务员局网、福州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公示购买(租住)人才公寓和租房补贴分配方案,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六)选房(补贴)。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公务员局通知申请人,分批公开选房或签订租房协议,租房补贴按月直接划入申请人个人账户。
购房人选房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购房手续;租住人才公寓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福州市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五章 人才公寓的管理
第二十条 房屋登记机构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人才公寓的性质、限制上市交易等款项。
第二十一条 人才公寓不得上市交易、抵押。若持有者需售房,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回购,且今后不再受理其购买人才公寓的申请。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时同地段同品质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的70%确定,若该回购价格低于当年购房价格,按当年购房价格回购。
第二十二条 人才公寓的物业管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有资质的物业公司承担,或由市、县(市)区政府组建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入住人员必须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并按时缴纳水、电、煤气、物业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申请购买或租住的人员在签约后违约,未购买或租住人才公寓的,2年后才可再次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创业创新人才在租住人才公寓或享受租房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每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市公务员局审核。
第二十五条 创业创新人才在租住人才公寓或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凡是已通过其他渠道解决住房、调离我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我市重新就业或在我市变动工作未及时报备的,取消其租住人才公寓或租房补贴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取消其居住(享受租房补贴)资格或强制按原购房价格结合折旧等因素作价回购,今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租住)人才公寓或享受租房补贴,涉及违法的将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本人和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有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形的;
(二)将人才公寓空置超过六个月或进行转租、转借等用于自住以外其他用途的;
(三)将人才公寓上市交易或抵押的;
(四)违反租赁合同约定且拒不按要求期限整改的;
(五)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受理购买、租住人才公寓和租房补贴申报和发放的具体工作由市公务员局委托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县(市)区实际,制定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建设人才公寓,改善人才住房条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5年。
附件1
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认定标准
一、第一层次高端人才
(一)综合类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央“千人计划”人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选;
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以上(含副省级市)优秀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二)科学技术类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一、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省、部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主持人,且完成该基金所资助课题研究并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6、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国家“863计划”专题组组长、副组长,且专题通过验收。
7、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前2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工程实验室主任,省、部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8、国际知名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10、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省专利金奖获得者(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获得者。
12、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获得者。
1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14、在Nature或Science国际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
15、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16、“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17、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一负责人,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18、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19、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20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三)教育类
1、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2、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
3、国家级教学名师;
4、闽江学者;
5、全国名校长、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
6、教育部“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7、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
8、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9、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10、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1名。
(四)经济类
1、享誉国内外的经济学家;
2、孙冶芳经济科学奖前2名;
3、具有在《财富》、《福布斯》等世界权威机构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内年度500强企业总部担任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经历,拥有促进我市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或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我市重点领域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五)文化艺术类
1、大师级文化艺术名家、知名学者:
(1)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获得者;
(2)担任过世界著名乐团首席指挥、世界著名音乐学院教授、国际著名艺术比赛评委会主席、副主席;
(3)在海外获得著名建筑奖、著名工业设计奖、著名文学奖、著名电影奖、著名电视奖、著名戏剧奖、著名音乐奖、著名广告奖等奖项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及国际著名艺术比赛一类大奖个人奖项;
(4)在世界著名歌剧院或音乐厅以个人专场出演的艺术家。
2、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3、全国德艺双馨电视艺术工作者(百佳电视艺术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
4、长江韬奋奖获得者。
5、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主要作者(含编剧、导演)和主要演员前3名。
6、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一等奖、二等奖第1名获得者。
7、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主要作者、编剧、导演和主要演员前3名。
8、全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广播播音员主持人奖、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奖)等奖项的获得者。
(六)职业技能类
1、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2、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高级技师和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高级技师;
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技师、全国技术能手。
(七)体育类
培养出奥运会冠军或世锦赛冠军的国家级教练员。
(八)医药卫生类
1、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白求恩奖章”获得者;
3、医药领域科技重大专项技术管理专家组专家;
4、中华医学科技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
5、国家一级医学卫生专业学(协)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
(九)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别突出贡献的其他高端人才。
二、第二层次高级人才
(一)综合类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获得者;
2、省级优秀人才;
3、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4、省科技计划重点项目获得者;
5、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6、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二、三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7、省“百人计划(团队)”人选;
8、“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
9、省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和海西创业英才;
10、获得博士学位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
11、获得硕士学位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
12、在海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具有博士学位、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人员;
13、在海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在国际知名企业等机构中担任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2年以上,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
14、具有博士学位,具备较高的科技创新能力,其研究专业符合我市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海洋高技术等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学术技术成果处于该领域前沿和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试点)从事过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含在站)。
(二)经济类
1、拥有独立知识产权且其科技成果具有市场潜力,来榕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型人才;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的创业人才;
3、符合市级重大项目、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具有突破关键技术或掌握核心部件制造工艺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别急需的紧缺人才。
(三)教育类
中小学特级教师。
(四)职业技能类
省级首席高级技师、省级优秀高技能人才。
(五)文化技能类
一级演职人员。
(六)医药卫生类
1、担任省级一级医学卫生学(协)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
2、国家级专业学术刊物常务编委、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主编。
(七)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高级人才。
三、第三层次骨干人才
(一)市级优秀人才;
(二)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三)被授予福州市首席高级技师、福州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称号的;
(四)经人事部门认定的属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专业的硕士学历研究生;
(五)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
(六)企业有突出贡献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七)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作出比较突出贡献的其他骨干人才。
以上骨干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