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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事关民生福祉与社会和谐稳定。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18〕11 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力度吸引高校毕业生来榕就业创业

  (一)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来榕落户限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留学回国人员,本科学历毕业生落户年龄放宽到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落户不限年龄。符合年龄、学历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不再作为落户条件。高校毕业生可根据自身意愿,自行选择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和人事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在市、县(市)区级就业和人事人才中心建立集体户。尚未在我市就业创业且没有合法固定居所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市、县(市)区就业和人事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高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即可申请落户。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社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二)给予引进博士和优秀硕士、本科毕业生落地奖励。对经认定纳入我市“引进培养千名博士”人才计划的博士研究生,与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后给予30万元奖励,分三年等额发放。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来榕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一年后给予硕士每人3万元、本科每人1.5万元人才奖励。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三)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多渠道住房保障。对经认定纳入我市“引进培养千名博士”人才计划的博士研究生,可承租酒店式人才公寓,所需租赁费用由政府、用人单位、人才各承担三分之一。符合《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紧缺急需专业硕士毕业生,经认定后可享受每月2000元租房补贴(共发放三年),或申请购买我市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享受100万元住房产权份额。符合条件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市场平均租金的60%确定。符合条件的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申请社会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市场平均租金的70%确定。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房管局、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二、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我市重点领域基层一线建功立业

  (四)推动高校毕业生到服务我市发展的大战略、大项目、大工程中大显身手。滨海新城、高新区、三江口等已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新增长极,大数据、物联网等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也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沃土。对全日制本科、硕士、博士应届毕业生到滨海新城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区大数据相关企业、科研机构工作,与企业或科研机构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一年后分别按本科1000元/月、硕士2000元/月、博士3000元/月发放交通补助(每家大数据相关企业、科研机构获取补助人数累计最高100人),该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五)引导高校毕业生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开展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能力提升专项行动,每年组织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脱产培训。实施招聘千名“一懂两爱”村务工作者计划,打造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村务工作者队伍。根据省里统一部署安排,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安排当年招录计划数15%的职位,定向招录符合条件的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大学生士兵。有条件的县(市)区及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除招聘紧缺专业和高层次人才外,用于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毕业生比例不低于30%。鼓励各县(市)区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积极投资开发面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公益性岗位,吸纳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50%、不超过三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在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继续留用的,可由当地财政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高新区管委会、团市委,各县(市)区政府

  三、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成就梦想

  (六)着力抓好创新创业优惠政策落实。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工商登记、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创业可享受最长2年、不超过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租金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且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创业纳税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给予 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每年开展“植根榕城”100个优秀创业项目评选活动,给予每个项目3万元至10万元的创业资金扶持,组织推荐创业导师与优秀项目创业大学生结对帮扶,创业导师指导一年以上、创业项目经营良好的,给予创业导师5000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人社局、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七)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做好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示范园运营管理,鼓励社会资本创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或以政府购买的形式参与各类创业孵化园的管理,为毕业生创业提供项目孵化、场地支持等服务。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30万元、7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给予2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科技局、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八)加强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各高校要以深化课程、师资等重点领域改革为主线,深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紧密结合,深层次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强化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积极开展创新创业竞赛、培训、实训活动,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园区)建设,着力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造能力。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高校

  四、落实好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九)发挥就业“红娘”作用。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启航计划,各县(市)区要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从业人员和创业导师为主体,建立就业“红娘”队伍,结对帮扶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和离校1年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帮助其尽快就业、实现脱贫。将开展就业“红娘”结对帮扶纳入各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范围。对非公职人员结对帮扶促进困难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就业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就业“红娘”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各高校,各县(市)区政府

  (十)加大就业见习帮扶力度。持续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见习对象调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财政部门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根据留用人数,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两倍给予见习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各高校,各县(市)区政府

  (十一)引导吸纳困难毕业生就业。落实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引导用人单位吸纳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和离校1年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十二)支持以灵活方式就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上年度灵活窗口最低缴费基数的50%发放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十三)开展能力提升服务。鼓励和引导大中专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探索建立开放型云培训平台,为有培训意愿的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和离校1年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就业创业培训。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各高校,各县(市)区政府

  五、开展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

  (十四)促进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各县(市)区、各高校要围绕国家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主动对接“十三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向电子信息、纺织化纤和机械制造等主导产业输送毕业生。深入挖掘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造的就业机会,在共享经济、现代供应链、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拓展就业新空间。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经信委、商务局、高新区管委会,各高校,各县(市)区政府

  (十五)精准优化就业服务。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就业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对实名登记未就业毕业生逐一对接、主动服务,针对其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求职就业方案,将离校未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低保家庭毕业生、零就业家庭毕业生等作为帮扶重点,优先提供援助服务。对承办毕业生公益性招聘会的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给予公共服务专项补贴,补贴标准为组织50家单位、提供500个以上就业岗位补贴1万元;组织用人单位每增加或减少10家及以上,同时就业岗位增加或减少100个及以上,相应增加或减少补贴0.2万元。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各高校,各县(市)区政府

  (十六)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各县(市)区、各高校要加强与兵役机关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咨询周、宣传月等活动,面向毕业生、在校生及新生等群体开展宣传动员。加强高校征兵机构建设,及早部署开展大学生预征工作,提高预征对象上站率,优先批准大学毕业生入伍,确保大学生征集数量和质量稳步提升。落实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优惠政策,为参军入伍大学生提供切实保障。

  责任单位:市征兵办、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公安局、高新区管委会,各高校,各县(市)区政府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加大经费投入,切实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政策。各高校要落实“一把手”工程,进一步提升就业创业工作机构服务能力,确保“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高校

  (十八)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各高校要建立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督查机制,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要落实经常性联合督导调研机制,把各项政策落实和毕业生实名就业服务等工作作为督查重点,协调落实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经费和就业项目等问题,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各高校,各县(市)区政府

  (十九)开展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进行全面梳理,集中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推介活动,充分通过各种媒体,宣传解读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帮助毕业生熟悉和用好政策。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开展正面宣传,引导广大毕业生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和成才观,积极主动就业创业,自觉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实现人生价值。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高新区管委会,各高校,各县(市)区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