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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2-11-30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福州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党委工作,加强对流动人才党员的管理,推进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章》及有关党员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流动人才党员责任和义务
第一条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提高党员素质。
第二条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公无私,乐于奉献,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当国家、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要以国家利益为重。
第三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敢于抵制社会上的丑恶现象,并与之作斗争,在履行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等方面走在群众前头。
第四条 党组织关系在我中心党支部的流动人才党员,必须接受党支部的领导和管理,按照《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条 流动人才党员必须认真执行党的决议,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学习和活动,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严格履行义务,充分行使权利。
第二章 流动人才党员管理
第六条 流动人才党员应在组织介绍信有效期内及时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
第七条 流动人才党员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时,应将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基本资料登记备案。
第八条 流动人才党员每半年至少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所在党支部的支部委员或党建指导员汇报一次工作、学习及思想情况。
第九条 流动人才党员在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变动时,应及时向所在党支部的支部委员或党建指导员汇报;如遇外出要向党支部说明外出原因、时间、地点或情况,党支部对外出党员的外出地点、外出原因、外出时间、联系电话、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条 建立流动人才党员奖惩机制。每年“七一”根据支部推荐及党员自荐的方式评选出年度优秀共产党员,并给予嘉奖;如有党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将对违纪党员予以党纪处分并取消其五年内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章 党费缴纳
第十四条 流动人才党员要增强组织观念,自觉缴纳党费,根据党员个人实际收入,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主动及时的将党费上交党组织。
第十五条 遇到特殊情况,经所在党支部同意,流动人才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为其代缴或补缴,但补缴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 预备党员考察
第十一条 流动人才党员中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内应及时将转正申请上交中心党委。
第十二条 流动人才党员中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应积极参加中心党委组织的政治学习、组织生活、预备党员党的基本知识考试。
第十三条 各党支部应及时对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表现进行考察,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预备党员办理转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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