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缴交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规定: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2、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4、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交纳2﹪。
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6、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7、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党费缴交办法
1、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交至福州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中心党委办公室;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二层
2、可登录“网上党建”进入“网上党费缴纳”页面缴纳党费
3、关注“福州人社”微信公众号,选择“微人社”进入“人事人才”进行党费缴纳
∗联系方式
福州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党委
联系电话:0591-83301889 微信号:fzrcd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