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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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对创业租用场地实施补贴的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16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5﹞352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就业创业工作,现将《关于对创业租用场地实施补贴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对创业租用场地实施补贴的办法》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6年5月11日
  关于对创业租用场地实施补贴的办法
  一、补贴对象
  1、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毕业生;
  2、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条件和标准
  补贴对象在我市创业(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除外)租用1年以上经营场地的,可享受最长2年、不超过实际支付场地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资助。
  三、申请补贴程序和提供材料
  创业者在租用经营场地满一年后,在每月20日后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创业租用场地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创业租金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2、《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无《社会保障卡》的需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证》、《毕业证书》;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需提供有效《就业创业证》、《学生证》;登记失业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有效《就业失业登记证》;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租用场地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缴纳租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场地照片。
  以上所有表格和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审核和发放
  创业者租用经营场地补贴申请由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对申请人的创业情况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重点核查申请人身份、创业项目等情况,并通过失业登记和社保系统进行比对。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上注明“X年X月已申请X年X月到X年X月创业租金补贴XX元”并录入系统。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审定后在同级人社部门网站上公示申请人、企业名称、租用场地、拟补助金额等,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县(市)区财政部门,由就业专项资金核拨。租金补贴按季核拨至申请人社保卡的银行账户。
  五、其他事项
  (一)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榕财社﹝2015﹞26号文件规定的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大龄城镇居民;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员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中,男满40周岁以上,女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农村居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毕业5年内毕业生是获得毕业证书起(按发证时间计算)5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三)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租用经营场地时间从2015年4月2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