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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对小微企业招用人员实施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16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5﹞352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就业创业工作,现将《关于对小微企业招用人员实施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小微企业招用人员实施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办法》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6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对小微企业招用人员实施创业带动
  就业补贴的办法
  一、补贴对象
  在我市工商注册不超过三年的小微企业(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不含个体工商户)。
  二、补贴条件
  1、在初创三年内新招用人员;
  2、与新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已为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三、补贴标准
  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每人一次性给予补贴1000元,其他人员每人一次性给予补贴500元。三年企业累计享受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
  四、申请补贴程序和提供材料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半年内,于每月20日后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小微企业招用人员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小微企业招用人员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
  2、《小微企业招用人员就业补贴花名册》(附件2)(一式三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手册》原件;
  4、招用对象的《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单位缴交社保及失业保险凭证复印件;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有效《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有效《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所有表格和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审核和发放
  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由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受理,通过失业登记和社保系统进行比对,并在小微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手册》上注明“X年X月已申请X年X月-X年X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XX元”,录入系统。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请材料的初审,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审定后在同级人社部门网站上公示申请单位和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及拟补助金额等,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县(市)区财政部门,由就业专项资金核拨,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资金按季核拨。
  六、其他事项
  (一)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榕财社﹝2015﹞26号文件规定的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大龄城镇居民;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员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中,男满40周岁以上,女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农村居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按发证时间计算)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四)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截止时间为工商营业注册之日起三年期满顺延三个月内。
  (五)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新招用人员时间应从2015年4月27日起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