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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对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实施一次性开业补贴的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16
榕人社综〔2016〕59号
关于印发《关于对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实施一次性开业补贴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5〕352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全面落实开业补贴政策,切实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现将《关于对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实施一次性开业补贴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实施一次性开业补贴的办法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6年5月5日
附件:
关于对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实施一次性开业补贴的办法
一、补贴对象
在我市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
二、补贴条件
1.毕业五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2. 2016年1月1日起,在我市首次创办独资、合资或合伙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创业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
3.补贴对象应担任该企业或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4.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的。
三、补贴标准
给予首次创业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
四、申报材料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创业纳税(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一次性开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高校毕业生创业一次性开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
2.身份证、毕业证书、有效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境外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认证);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最近6个月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
5.经营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照片;
以上申请表和复印件均需加盖创业实体公章。
五、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后,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均可受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开业补贴。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上注明“X年X月已申请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
(二)资料审核。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对申请人的创业情况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重点核查申请人身份、创业项目、是否初次创业等情况。
(三)信息公示。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创业(开业)补贴汇总表,具体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创业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号、开业时间、补贴金额等,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资金核拨。公示无异议的,报各县(市)区人社局审定。审定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补贴资料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开业补贴资金至申请人所创办实体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