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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来榕创业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7-05-16

榕政综〔201112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赴浙江、江苏学习考察精神和《福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更大的魄力做好引才用才工作,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在更高起点上推动福州科学发展新跨越,加快建设开放、文明、和谐、幸福的新福州,进一步凸显省会中心城市龙头带动作用,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创业扶持

  (一)在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内设立“福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吸引留学人员进入园区内从事科学研究、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入园企业由市公务员局和市高新区管委会共同把关。

  (二)留学人员新创办企业入驻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两年内由创业园为其提供100 平方米以内免费经营场地,第三年按市场价的50%交纳租金,第四年开始按市场价全额交纳租金。在福州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创业咨询服务的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在创业园或福州市各类园区、孵化器以外租用各类生产、科研性用房用于创业,经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认定后,三年内由市财政给予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5 /平方米·月(以实际租用的面积计算,实际租用面积超过100 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

  (三)留学人员进入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重点产业升级企业、科技项目对接成果转化的企业或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的企业,可按《福州市市级股权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市投资管理公司优先申请市级股权风险投资资金。

  市政府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为留学人员来榕创业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再担保服务。

  (四)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专项经费中安排留学人员创业启动资金,用于支持留学人员来榕创业和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创新发展。留学人员入驻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企业,可向市公务员局提出申请创业启动资金,市公务员局会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专业分类评审,按照专家评审结论给予不同等级的创业启动资金。对于优秀创业项目,市政府可指定国有投资公司以参股的方式给予企业注册资金10%20%的创业启动资金。

  市政府鼓励在大学城周边、科技园区内以及产业集群较为明晰的县(市)区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同时设立“福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资金”,扶持入孵企业的发展和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对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留学人员进入我市属地孵化器创办企业(占35%以上的股份),在孵化器发展资金中优先给予扶持。

  对符合《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引进条件的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榕创业发展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和创新团队,由市公务员局会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其项目进行评估认定后,给予50万元—2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对引进的科技创新型优秀人才,经认定后,给予30万元—10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

  (五)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福州市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引进开发,可优先申请国家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创新基金(资金)和科技计划项目。对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并获得项目经费支持的,市政府分别按国家级和省级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助,或按下达项目部门的要求给予经费配套。

  (六)优先推荐科研水平高、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参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鼓励留学人员创办企业设立省市级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中的企业可优先使用福州市创业服务中心、福州市科技情报研究所、福州市科技成果对接网、市级行业技术中心、中科院海西研究院等公共技术平台的各类科技资源及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现有的技术支撑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七)鼓励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申请专利,加大对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发明创造奖励和扶持力度。对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和福州市专利优秀奖的留学人员,市政府将分别给予3万元和1万元的奖金。对项目实施地在福州,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属人,市政府将分别给予20万元和5万元的奖金。

  (八)留学人员来榕创办企业,持有效证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其在企业登记、工商税收、进出口业务、劳动人事等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留学人员来榕从事高新技术研究或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解决投资立项、融资、孵化用房等实际问题。

  (九)留学人员来榕兴办评估、咨询、顾问等中介服务机构或第三产业,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留学人员投资领域除国家禁止行业外,其它行业可适当放宽。

  (十)留学人员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科研和教学仪器免税资质的,由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予以免税。

  (十一)留学人员来榕创办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自企业获利之日起头三年的企业所得税先行征收,征收的属地方留成部分由市政府奖励返还给企业。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留学人员,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返还期不超过五年。

  (十二)留学人员创办企业中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由市财政按规定给予所在企业一次性30 万元资助。进入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经市公务员局认定后,由市财政按规定给予在站博士后每人每年5 万元的补助经费。

  (十三)留学人员创办企业设立经市政府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由市财政对设立院士工作站的企业给予建站补助经费30万元,对设立专家工作站的企业给予建站补助经费15万元。

  二、创业保障

  (一)在国家认可的海外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满五年以上的留学回国人员;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正高职称的留学回国人员;拥有独立知识产权且其科技成果具有市场潜力,来榕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型留学回国人员均可申报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经市政府认定后发放住房补贴20万元。享受住房补贴的留学人员,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五年的聘用合同或在榕创办企业不低于五年时间。

  (二)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可优先申请购买福州市人才公寓,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公共租赁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

  (三)留学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优秀留学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经市公务员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认定可破格评审。来榕创业留学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比照国内同等资历人员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免试外语和计算机。对其在海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经验证后,由市公务员局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四)来榕创业的留学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福州市各项社会保险(有社会保险双边或多边互免协议的除外),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留学人员可凭劳动、聘用等有效合同和市公务员局的证明在本市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非福州户籍的留学人员可按规定在福州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福州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在国内跨统筹地区流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时,在缴费标准、转移办法和享受待遇等方面与中国公民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五)对留学人员创办企业中取得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优先向国家、省、市推荐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省优秀人才、市优秀人才等荣誉或奖项。

  (六)留学人员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本市不受户口指标限制,凭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或留学人员工作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优先予以解决。符合《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引进条件的优秀留学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及学龄前随迁子女,由市教育部门安排优质学校入学入园。

  (七)夫妻双方在海外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在海外期间未按政策生育及在海外怀孕后回福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其子女来榕,可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随父母在榕落户。

  (八)市公安、外事部门应进一步简化留学人员出入境手续,缩短审批时间,为留学回国人员中的外籍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才出入境提供便利,对需多次临时入境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二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

  (九)留学人员兑换外汇、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等相关事项可参照《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服务支持

  (一)加强组织领导。设立福州市留学人员创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在福州市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留学人员来榕创业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解决全市留学人员创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联席会议由市公务员局牵头,市委统战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侨办、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台办、市高新区管委会、市人口计生委、福州海关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福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是管理留学人员来榕创业和工作的职能机构,具体承办留学回国人员来榕登记、身份认定,帮助来榕留学人员择业;协助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研活动资助经费的申报;完善“来榕留学人员信息库”,构建互动式来榕创业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与海内外各类留学人员组织和社会团体联系的有效渠道,加强与海外留学人员的联系;负责其它留学人员管理、组织协调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成立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公室,由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管理,主要负责创业园发展规划、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的研究与协调,并积极创造条件为园内企业提供“创业一站式”服务。

  (二)优化创业服务。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公室积极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提供无障碍、一站式、个性化、全方位的服务:为新创办企业免费代办工商、税务、银行开户、代码登记等手续;代理企业向市科技局申报各类科技项目、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科技进步奖、申请专利及成果鉴定;帮助企业引进急需的科技人才和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协调,帮助解决企业初创期的融资难问题;开展创业导师聘请工作,为创业企业提供智力支持;积极搭建信息平台,帮助创业企业分析市场风险、拓宽市场销售渠道。

  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免费提供三年人事代理和创业咨询服务,免费组织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参加福州市组织的人才招聘会、海外招聘团,在福州市人事人才信息网发布招聘信息等,大力支持创业企业积极引进人才。

  (三)开展创业奖励。对福州市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回国人员,由市公务员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福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奖”评选活动,以福州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对获奖者予以表彰。

  四、附则

  (一)本意见所称的留学人员是指在海外学习并获得国家认可的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留学国国籍或居住国永久居留权者),以及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海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司工作或学习两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二)本意见所称的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是指海外留学人员以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在榕创办、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留学人员创办企业一般要由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或者留学人员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30%以上。

  (三)本意见适用在港、澳、台学习的同等条件人员。

  (四)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五)本意见由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