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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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公务员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16
榕人引〔201333

  各县(市)区公务员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文件精神,加强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更好地为企业和博士后人员服务,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福州市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管理服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公务员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科技局

    2013727

    

  福州市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管理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管理,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工作站(基地)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简称基地)(以上站点所在单位简称设站单位)和经核准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服务机构

    第三条 福州市公务员局是全市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综合管理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博士后工作站(基地)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指导、组织本市省级以上博士后工作站(基地)设站(基地)申报工作;负责或协助国家、省对辖区内博士后工作站(基地)进行指导、考核和评估,组织开展博士后工作站(基地)表彰奖励等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公务员局及相关单位负责协调本地区的博士后工作站(基地)工作,将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纳入本地区、本部门人才工作的总体部署,进行科学规划。适时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扶持辖区内企业、园区设站并配合做好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各项工作,同时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的管理、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各设站单位是本办法的主要执行机构。设站单位要立足实际,结合重点,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管理并加强与所在县(市)区公务员局和福州市公务员局的工作联系。

    第六条 各设站单位应制定具有较高创新水平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并保障对项目的资金投入;制定本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并于每年六月中旬前报市公务员局审核。

    第三章 博士后工作站(基地)人员的招收

    第七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八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条 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并按相关程序报省、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设站(基地)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基地)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十二条 工作站、流动站与创新基地应相互配合,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和创新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联合招收工作。工作站及创新基地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时,应先将申请进站人员的有关材料报送市公务员局。经初审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户口迁落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博士后工作站(基地)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进站(基地)后一个月内,须向市公务员局提交研究课题报告,由设站单位组织进行开题报告研究会,并通知市公务员局参加。

    第十五条 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博士后人员招收进站(基地)、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每半年对博士后人员进行一次定期考核,并向市公务员局报送。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十六条 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基地)报到后,需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的,由市公务员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博士后人员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博士后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随其流动的,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待在站(基地)期满后按规定办理户口迁出和注销暂(居)住手续。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基地)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要延长在站(基地)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基地),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工作站(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基地)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研究项目特殊需要经批准延长时间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博士后人员出站(基地)时,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向市公务员局报送。

    第二十三条 对出站(基地)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社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基地)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

    7、其他应予退站(基地)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退站(基地)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基地)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五章 博士后工作站(基地)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事部门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基地)信息平台,及时发布企业招收需求、博士后工作动态等信息,加大宣传力度。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事部门积极支持与配合工作站、创新基地与流动站的协作工作,推动在引才、用才、产学研方面进一步结合,每年组织到省内外有对接意向高校联系引才工作,扩大各站点(基地)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基地)后,工作站、创新基地与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应由流动站选派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合作导师作为学术指导人,由工作站或创新基地选派相关专家作为项目研究指导人,共同指导博士后人员的研究工作。工作站或创新基地单独招收的,由工作站选派相关专家作为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指导人。

    第二十九条 设站单位要积极创造必要的科研和工作条件,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根据博士后人员的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成立科研项目小组,配备专业人员参与项目研究。

    第三十条 各高校、科研机构应与各设站单位保持长效合作机制,积极组织学术交流、主题讲座、经验分享、课题研讨等方式的活动,丰富博士后人员的工作与生活。各级人事部门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博士后联席会议,加强博士后研究人员间的沟通交流,协调解决博士后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每年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优秀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到国外(境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优势学科领域,合作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或学术交流活动及外籍(境外)和留学博士来榕从事博士后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在站(基地)博士后人员所从事的科研项目,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创新基金(资金)和科技计划项目。各设站单位可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并鼓励设立省市级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十三条 开通博士后研究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绿色通道”。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基地)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评聘副高级以上职称,进站时已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以优先评聘正高级职称。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聘特设岗位。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执行设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子女可在暂(居)住户口所在地报考相关学校并准予在该所在地初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近上学和入园。

    第三十六条 设站单位应不断提升引才意识,对特别优秀的企业博士后,在博士后工作期满后,可安排到重要岗位任职,成为企业骨干力量。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六章 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经费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博士后工作站(基地)各项经费的核拨,市公务员局负责经费发放。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一次性给予每个新设博士后工作站补助经费30万元;市政府每年发给每位进站博士后5万元补助经费,发放两年。

    第四十条 市政府一次性给予每个新设博士后创新基地补助经费15万元,市政府每年发给每位创新基地引入的博士后3万元补助经费,发放两年。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工作站及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建站后与研究项目(或课题)有关费用,补助经费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筹建完成、博士后已进站工作、科研课题已启动后一次性发放。每位博士后补助经费发放与博士后人员的年度考核相结合,在站(基地)博士后人员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合格后,市财政局根据市公务员局的拔款函向设站单位拨款,每位博士后补助经费原则上发放两年,每年发放一次。

    第四十二条 若同时拥有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多个称号的,相关建站及人员奖励经费就高不重复发放。

    第七章 博士后工作站(基地)评估与奖惩

    第四十三条 市公务员局根据人社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对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基地开展评估工作。各设站(基地)企业和在站(基地)博士后人员应积极配合评估工作,提交相应的总结、课题报告等材料。

    第四十四条 经市公务员局评估后,对我市制度建设完备、人才集聚效应明显、科技创新成效突出站(基地)点,给予表彰。对我市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和期满出站不超过3年、现在榕工作的原博士后研究人员,其科研成果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做出突出贡献的,提请市政府给予表彰。

    第四十五条 经市公务员局评估后,对三年内仍未招收博士后人员的设站单位,提请市政府取消相关优惠政策的权利。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基地)条件的,视情况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上报人社部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对违规使用补助经费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追回违规使用的经费、停拨尚未拨付的经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20137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