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委人才办〔2014〕11号
第一条 为规范福州市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海纳百川”计划高层次人才配套奖金发放,进一步推进闽都人才聚集工程建设,根据《福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福州市申报,并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海纳百川”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在获得国家和省奖励资金的同时,福州市将给予一定数额的配套奖金。
第三条 配套奖金发放数额视高层次人才的类别而定(各类人才奖金发放具体数额详见《福州市各类人才配套奖金一览表》):
(一)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按照国家发放奖金数额的1:1配套发放。
(二)入选省“海纳百川”计划的,按照省发放奖金数额约1/3配套发放。
第四条 配套奖金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财政局统一申请,纳入市财政人才工作发展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五条 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办理专项资金拨付。配套奖金由市委人才办负责牵头发放,确保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及时发放到各类高层次人才或团队。
第六条 配套奖金50%由入选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或团队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50%由入选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或团队用于改善生活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委人才办、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