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综〔2017〕16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17〕1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首位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2017年在榕高校毕业生达9万人,市外高校福州生源毕业生近2万人。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各高校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深入推进就业促进、创业引领、基层成长等计划,拓展就业渠道,完善精准服务,强化困难帮扶,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稳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重点领域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和重点领域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税费减免等政策,将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象放宽至个体工商户。各县(市)区、各高校、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开展面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政策宣传,广泛收集中小微企业招聘信息,举办中小微企业专场招聘活动。各部门、各县(市)区、各高校要围绕我市国家级新区、自贸试验区、海丝核心区、自主创新示范区和海上福州、滨海新城建设,主动对接人才需求,向重点地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领域输送毕业生。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经信委、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各高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工作。要大力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将基层紧缺急需专业高校毕业生需求列入我市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事业单位引进符合我市年度紧缺目录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由省、市财政给予生活津贴。各类企业引进人才生活津贴由企业负责发放。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从事扶贫工作,到贫困村创业并带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扶贫开发政策。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局、教育局、卫计委、团市委、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实施选调生和大学生村官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服务社区计划和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在岗位安排上向扶贫开发县倾斜,向扶贫开发、现代农业、水利建设、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基层服务保障等公益性岗位倾斜。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鼓励应届博士研究生来榕工作的若干措施》,到福州工作的应届博士研究生可按规定享受转正定级、素质培训、安置补助、住房保障、亲属优待等优惠政策。综合运用乡镇事业单位“考核聘用”和“专项招聘”方式,鼓励服务期满的优秀毕业生扎根基层。承担基层服务项目招募任务的县(市)区在开展事业单位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采取“专门岗位”或“专项招聘”的方式,面向基层服务项目期满人员进行招聘。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关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卫计委、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继续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各高校要主动会同兵役机关,组织开展征兵政策咨询周、宣传月等活动,将征兵有关政策编入高校《学生手册》,对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和新生等不同群体开展广泛宣传动员。落实好预定兵工作机制,在高校放暑假前对体检、政考合格的学生发放大学生预定兵通知书,为大学生入伍开辟绿色通道。要进一步落实、完善好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以及学费资助、复学升学等优惠政策。加强高校大学生征兵工作机构建设,在人员、场地、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
责任单位:市征兵办、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公安局,各高校
(五)健全毕业生基层工作服务保障机制。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可将本人户口迁入就业创业地落户。公务员考录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加大市级机关向基层选拔优秀人才的遴选力度。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学历、专业等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可按规定设置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具有本市、县户籍的高校毕业生,降低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公务员队伍门槛。高校毕业生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时,及时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深入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
(一)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强创新课程建设,不断完善创新教育课程体系,面向高校全体学生开设创新创业相关课程,积极贯彻学分积累与转换、弹性学制等促进学生创新创业的有关举措,逐步形成有利于推进创新创业的教学管理体系。各高校科研设施、仪器设备等资源原则上向在校大学生开放,科技成果优先向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转移。加强创新创业师资队伍建设,聘请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担任兼职教师,丰富教育形式。支持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协会、创新创业俱乐部等社团,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高校应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并在现有相关评优评先项目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表彰在创新创业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各高校
(二)强化创新创业培训实训。要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力度,抓好专项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参加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公共实训基地、就业(人才)培训中心和院校等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举办的创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不超过10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鼓励支持市属高校建设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通过灵活多样的校企合作途径,设立校内校外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培育师生创新创业团队。贯彻落实《福州市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五条措施》,通过对我市紧缺性、技能型人才培养,校企合作实训平台打造等提供经费补助,推动我市高职院校创新创业工作不断深化。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各高校
(三)落实完善创业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试点推动食药领域多证合一。放宽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经营范围表述,开放企业名称库,允许申请人在网上进行企业名称的自助查重、自主申报。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该政策执行至2019年底。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改进风险防控,降低反担保要求,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等规范发展,灵活高效满足创业融资需求。市财政首期出资3000万元,发起设立福州市创业创新天使基金,投资众创空间、大学生创业创新等项目,支持创业创新企业发展壮大。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人社局、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且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创业纳税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给予 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继续组织推荐一批省级大中专毕业生创业项目,同时每年由市人社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评审出100个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3万元至10万元的资金扶持。建设福州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园,鼓励社会资本创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或以政府购买的形式参与创业孵化园的管理,为毕业生创业提供项目孵化、场地支持等服务。对确有需要的毕业生创办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积极推进创业大本营建设,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和创业孵化效果等,评选一批市级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5万元至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优化创新创业公共服务。探索建立公共服务机构与市场主体合作机制,各类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和众创空间要对有需求的毕业生全面开放。统筹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源,构建覆盖院校、园区、社会的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各县(市)区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吸引各类社会服务组织为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评审、创业指导、风险评估、融资服务等 “一条龙”服务。加强导师队伍建设,组织推荐创业导师与优秀项目创业大学生结对帮扶,创业导师指导一年以上、创业项目经营良好的,给予创业导师5000元奖励。构建创业资源对接交易平台、青年创客社区等创业生态系统,营造鼓励毕业生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经信委、团市委,各高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
(一)实施能力提升行动。各高校要把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贯穿于整个人才培养体系,要加强就业指导师资培养,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予以适当倾斜。实施大学生职业能力提升计划,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和多种形式的模拟实训、职业体验等实践教学活动,增强毕业生实践能力。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选择一批优质职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为有培训意愿的毕业生及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享受过实习补贴的职业院校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可按规定申领见习生活补助。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各高校
(二)开展校园精准服务行动。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强化毕业生在校期间就业服务。要广泛开展“人社局长进校园”“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公益导师服务团进校园”等活动,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创业导师等进校园,为大学生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对承办毕业生公益性招聘会的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给予公共服务专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组织50家单位、提供500个以上就业岗位补贴1万元。加强大型毕业生招聘会、校园招聘活动的安保工作,落实招聘会主办方的安全主体责任,严防重大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完善福州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站、微信公众号,大力推广使用我市手机“摇工作”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为毕业生提供便捷、高效“互联网+就业服务”模式。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各高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加强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各高校要通过建档立卡,一生一策,准确掌握家庭困难,做到精准帮扶。要确保在7月底前,对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东西部扶贫协作的战略部署,我市对接帮扶甘肃省定西市,按照“定岗、定向、定制”的原则,征集合适就业岗位,精准对接、扶持定西市建档立卡贫困户的高校毕业生来榕就业。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各高校
(四)完善就业反馈。各高校要进一步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确保每年年底编制和发布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将毕业生创新创业情况及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升学、暂不就业等内容纳入就业质量报告,更加科学、客观地反映毕业生就业创业状况和特点。积极发挥就业创业对教育教学的反馈作用,充分听取我市行业主管部门、经济部门、就业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意见,完善学科专业预警、退出管理办法,健全就业与招生计划、专业调整等的联动机制,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各高校
(五)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就业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根据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服务管理系统下发的实名信息,对我市未就业毕业生逐一对接、主动服务,针对其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求职就业方案,将离校未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低保家庭毕业生、零就业家庭毕业生等作为帮扶重点,优先提供援助服务。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期间(见习时长一般为三个月),由财政部门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根据留用人数,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两倍予以发放见习补贴。今年起,永泰和闽清县就业见习对象范围扩大至离校未就业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甘肃定西籍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以上学历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在我市就业见习可享受就业见习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六)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权益。我市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招聘信息应事先在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市场和网站发布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结果在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各高校要认真落实就业签约“四不准”要求,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协议,不准将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要加强维权教育,切实防范“试用期陷阱”等危害毕业生权益的不法行为。要加强对招聘活动的规范管理和招聘信息审核,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各类就业歧视现象,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国资委、教育局,各高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协调配合,综合施策,形成合力。各县(市)区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加大经费投入,切实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政策。各高校要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进一步提升就业创业工作机构服务能力,确保“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高校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各高校要建立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督查机制,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要落实经常性联合督导调研机制,把各项政策落实和毕业生实名就业服务工作作为督查重点,协调落实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经费和就业项目等问题,推动落实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项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各高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互联网新媒体、发挥校园网等平台功能推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帮助毕业生、用人单位用好政策。要广泛宣传毕业生主动投身基层一线就业和创业的典型事迹,引导树立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密切跟踪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变化,根据就业新情况、新特点,研究完善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制定应对特殊情况的预案。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高校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