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人综〔2014〕2 号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各驻榕台港澳专家: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国福州海西引智试验区的意见》精神,推进中国福州海西引智试验区引智工作,服务在榕工作的台湾、香港、澳门专家,经研究,现开始启动申报《台港澳专家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台港澳专家证》认定条件
(一)A类:申请A类《台港澳专家证》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诺贝尔奖或菲尔茨奖等国际著名奖项的台港澳专家;
2、入选中央“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的台港澳专家;
3、入选福建省“百人计划”的台港澳专家;
4、入选福州试验区 “海外高端人才团队计划”或“海外人才特聘岗位计划”的台港澳专家;
5、入选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等市级以上各类引进人才或优秀人才称号的台港澳专家。
(二)B类:申请《台港澳专家证》的台港澳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榕工作的台港澳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2、应聘在榕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台港澳专业人员;
3、应聘在榕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台港澳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4、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台港澳代表;
5、应聘在榕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福州市紧缺的台港澳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6、不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但具有我市急需的某种专门技术和特殊技能或其它业务专长,并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具有台港澳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
二、《台港澳专家证》待遇
台港澳专家证为台港澳专家在榕期间的身份证件。申领《台港澳专家证》,可在榕享受以下待遇:
(一)台港澳专家证(A类)在榕可享受待遇:
除了可享受台港澳专家证(B类)在榕待遇外,还可享受以下优待:
1、持证人可参照《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一、二层次人才的对应标准申请购买(租住)商品房、人才公寓。
2、凭证可使用定点医院(福州市第一医院和福州市第二医院)台港澳专家门诊“绿色通道”,享受专人引导,诊段、治疗、取药、付费等手续一线完成,副主任以上医生主治,一人一诊室,收费按普通标准的待遇。大病急诊由医院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待病情稳定后再结算费用。就医程序见附件。
3、持证人可申报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福建省“百人计划”人选以及中国福州试验区“海外高端人才团队计划”和“海外人才特聘岗位计划”等各类人才引进计划。
4、A证有效期限为2-5年(视专家情况而定)。
(二)《台港澳专家证》(B类)在榕可享受待遇:
1、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优先办理出入境证件。
2、持证人可参加居住地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社会保险。离开所在地时,个人帐户处置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3、持证的香港、澳门专家可参照享受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台商子女在榕就读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对台商子女教育方面的各项待遇。
4、持证人可在榕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5、持证人可按规定办理银行开户和申请按揭贷款。
6、福州市台港澳专家管理办公室为企事业单位聘请来榕工作的台港澳专家办理《台港澳专家证》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7、持《台港澳专家证》及有效出入境证件,可在住宿地派出所优先办理住宿登记。
8、对我市作出重大贡献的持证人,市政府将授予其“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或“福州市友谊奖”。
9、国家和本省对台港澳专家的待遇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实行。
10、B证有效期限为一年。
三、申报主体
我市有台港澳专家工作的各企事业单位;在榕工作的台湾、香港、澳门专家。
四、申报时间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时间:2014年1月2日起,长期接受申报
(二)申报所需材料:
1、香港、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胞证复印件。
2、单位介绍信或在职证明信(需加盖单位印章)。
3、在福州工作单位聘用材料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3、各种奖励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必须提供),职称,科研成果等能证明专家水平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4、填写《台港澳专家证申请表》(见附件),并附两寸彩色照片两张。
5、《台港澳专家证申请表》为免费办理。
五、联系方式
市外国专家局(市台港澳专家办公室)联系人:邹云强,王蕊 传真:0591-83211265,电话:0591-86293832,电子邮件:624799879@qq.com或1287099782@qq.com,地址:福州市乌山路92号市委大院23号楼1层,邮编:350001。
附件一:《台港澳专家证申请表》
附件二:《港澳台专家证》A证专家就医流程
福州市公务员局
2014年1月2日